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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中华与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华,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华,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新城一期37#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091768-6。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师,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徐中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中华,被上诉人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对徐中华部分诉讼请求应否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徐中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焦 波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2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石兴辉份数: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标题:民事裁定书(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