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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伟与XX宜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王建飞,胡小英,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XX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大中坝村二组,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荣升社区。被执行人:王建飞,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分岭组被执行人:胡小英,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北二巷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缘溪村垅上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59265167-4。法定代表人:王孝忠,董事长。被执行人:XX宜,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