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治海与杨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海,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4号申请人刘治海,男,1992年4月,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杨斌,男,1981年10月,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刘治海与杨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治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斌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