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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裕桂与邱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裕桂,邱晨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姚裕桂。被告邱晨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裕桂诉被告邱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裕桂撤回对被告邱晨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裕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