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良碧与胡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碧,胡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李良碧,女,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帮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增华,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碧诉被告胡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良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李良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