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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雪菁,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兴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谌某,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81号1号楼。负责人:游某,经理。被告:乐山市徐家扁小学,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徐家扁街222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乐山市徐家扁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