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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战儿与胡笑来、袁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战儿,胡笑来,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3号申请执行人:陆战儿。委托代理人:马远奔。被执行人:胡笑来。被执行人:袁园。本院在执行陆战儿与胡笑来、袁园(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战儿申请解除对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