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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祖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52号罪犯王祖扬,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祖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祖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