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郸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68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钱志强,河南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红艳,河南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钱志强、赵红艳,翻译人何金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x在郸城县人民医院3号病房楼后,趁杨秀英不注意之机将其挎包里边的内有1420元的钱包盗走。被杨秀英发觉后,李x逃走,在逃走途中丢弃钱包,李x被医院保安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x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辨称,起诉书指控是事实,我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系聋哑人,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社会危害结果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明,2015年3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x在郸城县人民医院院内,趁杨秀英不注意之机将其挎包里装有1420元的钱包盗走。被被害人杨秀英发觉后,被告人李x逃走。在逃走途中丢弃钱包,被告人李x被医院保安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供述,我是聋哑人,我认识字,但不多。当天我去到郸城县人民医院看我的喉咙,我拿了一个女子钱包。在逃走时我将钱包扔了,后被医院的保安抓住;2、被害人杨秀英陈述,2015年3月19日早上,证明2015年3月19日8点多,我陪父亲去郸城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内科看病。我在那站着等看病时,我感觉有个年轻男子往我身上挤,我挪了挪,我感觉我的挎包动了,我看见我挎包里的手提包不见了。那个男子向外跑,我就在后面撵,并喊:“抓小偷,我的包被他偷走了。”那个男子被撵到3号楼后面(北边)��他跑到大厅里了。我撵到大厅,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保安见我喊着哭着撵那个男子,他就问我,他手里包是不是我的。我一看是我的,包里的东西也没有丢。这个保安说有人去追去了。后我到保安室看见郸城县人民医院保安抓的偷我钱包的人是二十来岁男子,一米七多个子,穿一个黑色带白圆点的外套。我的钱包是带小碎花的小皮包,钱包现金100的有14张,10元的有两张,共有1420元,钱包里的东西没有丢;3、证人赵x证言,证明我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2015年3月19日8点20分左右,我在值班期间听到三号楼后面有个女的喊抓小偷,我就和信翔立即往三号楼后面跑。到三号楼大厅,见到保安老王,老王说小偷把包丢在大厅往前面跑了。我和信翔赶快去追,外面另一名保安给我们说小偷跑进CT室了。然后我就和信翔就过去,刚到CT室门口,有个年轻人从CT室跑了出来,我和信翔开始还不确定,但那个年轻人见了我俩后就加速正南跑,我俩就追,追到氧气站把那名年轻人抓住了。我们把他送到保卫科办公室了。老王看到那名年青人在大厅把钱包扔下了;4、证人信x证言,证明我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2015年3月19日8点多,我和仵峰、赵雲霄等同事正在值班室值班,听见外面很乱,出来看才知道是有人丢东西,我们几个就随着人往外走,边走边问小偷往哪个方向跑了,有人说从3号楼出来往南跑了,我们几个就跑着往CT室的方向去追小偷,跑到CT室门口时,从CT室门里跑出来一个瘦高,二十岁左右,上身穿深色上衣带白点的年青人。因为我们几个不确定小偷长什么样,穿啥衣服,可看见这个年青人跑,我们几个也跟着跑。这时,有人说从CT室出来的这个年青人就是小偷,于是我们几个跑到西面家属院氧气站门口时,��他抓住了,后就打电话报警。失主说小偷偷东西时刚好被她发现,小偷把钱包随手扔了就跑,钱包还是被我们保安拾到的;5、证人王x证言,证明我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2015年3月19日8点30分左右,我在三号楼北门值班,从东边门诊楼东门跑出来一个年青人,有个妇女在后边追。年青人跑到我跟前,我上去拦他,年青人从三号楼北门进入三号楼大厅,我跟着也跑入三号楼大厅。那个二十岁左右,瘦高,上身穿黑色带白点上衣的年青人从腰部掏出一个长方形的钱包,随手扔在大厅的地上我就赶紧把包捡了起来。这时内保二个同志也赶了过来,我给他们说刚从三号门出去。内保的二个同志随即就出去了,后来听说抓住了。失主也随即追到大厅,我就把从地上捡的钱包交给了那名妇女了。她也没说钱少了没有,然后就走了。我在地上捡的钱包是长方形带碎��的钱包;6、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刑初字第00051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书,以李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6800元。另有郸城县聋哑学校证明、录像截图及被盗物品照片、录像光盘、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在2013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2014年犯罪时判决结果是拘役,故不应认定为累犯,应认定是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其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他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裴祖成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王祖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