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钱其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钱其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218号。被告:钱其英。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钱其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其英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刚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旭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