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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建国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冯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姝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推销朗界牌三防手机业务。黄某与某公司法人代表被害人陈某甲商谈,欲发展陈某甲为某公司的客户,后发现陈某甲对手机销售情况不熟悉,遂以协助陈某甲倒卖宝尔公司手机为名对陈某甲进行诈骗。2012年4月15日,黄某在某公司内,让陈某甲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先期投入,4月23日,黄某联系陈某甲,让陈某甲先行垫付手机货款,在某公司内陈某甲付给黄某人民币8950元,4月25日至29日期间,黄某以同样手段分两次从陈某甲处骗取了人民币3600元和768o元。5月1日,黄某以同样手段,让陈某甲将人民币7700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5月4日,黄某在龙华新区明治金地梅陇花园地下停车场,付给陈某甲人民币17000元。5月8日,黄某以同样手段,骗取陈某甲开具某公司对公支票,将人民币27510元汇至“深圳市罗湖区兴兰商店”。此外,陈某甲还共支付约人民币15000元给黄某。事后经陈某甲多次催促,黄某分三次还款人民币22100元。经查,被告人黄某在2012年4月15日至5月8日期间,以销售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朗界三防手机为名,合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万余元。该钱款均被黄某个人使用。2、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冒名“李某”入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黄某以“李某”的身份,向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害人李某甲谎称代其私下炒卖郎酒牟利,多次骗取李某甲的钱财。经核,至2014年8月5日,黄某合共骗取了李某甲人民币486000元,该钱款均被其赌博输掉。8月中旬,黄某将手机停机,中断与李某甲的联系后逃匿。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中国农业银行灯塔支行营业厅将黄某抓获。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其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单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黄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其犯罪金额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超过金额不多,希望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报案情况和材料,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深圳市罗湖区兴兰商店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中国民生银行支票,中国民生银行支付系统退汇支付凭证,中国民生银行对账单及中国民生银行支票存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离职公告,抓获经过,被骗经过说明,姓名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借款明细表,借条,诈骗借款补充说明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人姚某、彭某、黄某、韩某、石某、黎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其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至2025年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