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学东与康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东,康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学东,男,197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康仲明,男,1971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东与被告康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