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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85号原告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