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65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