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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长清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第三人吕亚群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清,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吕亚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长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负责人孟兴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亚群,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清与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第三人吕亚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长清与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第三人吕亚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