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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067号-2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常芳与钟际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常芳,钟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67号-2申请执行人:高常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钟际玲,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际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际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