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常有祥与程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有祥,程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常有祥,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3月29日。被告程坤,男,汉族,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有祥诉被告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有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有祥撤回对被告程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常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