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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常有祥与程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有祥,程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常有祥,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3月29日。被告程坤,男,汉族,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有祥诉被告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有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有祥撤回对被告程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常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