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铁中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铁中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74号。法定代表人黄炎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景天楼2单元19-2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为95900元,由原告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白丽萍审 判 员 赵 虹代理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