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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振波与冯茹、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波,冯茹,广东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77号原告:陈振波,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冯茹,女,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北校场横路*号大院*号***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城、杨志诚,均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XX,厅长。委托代理人:余继军,该厅副厅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珊、罗智元,均系该厅工作人员。原告陈振波、冯茹因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波、冯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波、冯茹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星钿周芷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