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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薛翠平与张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翠平,张朝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薛翠平,女,1964年4月26日生。被告张朝轩,男,45岁。原告薛翠平诉被告张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翠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退回原告薛翠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中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