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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圣云与孙铭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圣云,孙铭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张圣云。申请人:孙铭举。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圣云与申请人孙铭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张守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7月25日孙铭举向张圣云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同年8月6日还清欠款,但一直未给付。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孙铭举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张圣云借款5000元整。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圣云、申请人孙铭举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