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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占森与丁东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森,丁东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马占森,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丽,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东昇,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马占森与被执行人丁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丁东昇支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逾期利息60000元(以150000元为基准,自2013年1月19日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8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63元,被执行人丁东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占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系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发现丁东昇已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经银行查询,未查找到丁东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轮候冻结丁东昇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的户籍,同时,其名下位于兴庆区某营业房由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涉案,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马占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丁东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丁东昇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6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