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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冯世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董事长。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