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乔凤霞与被执行人刘爱芳、段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8万元及利息20200、案件受理费1950元,共计人民币202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乔某某据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