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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乔凤霞与被执行人刘爱芳、段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8万元及利息20200、案件受理费1950元,共计人民币202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段某某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乔某某据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