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孙威与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威,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孙威,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3楼104室。代表人魏旭,经理。原告孙威诉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威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份开始给被告提供香米。自2014年12月份以后,被告就再也没有给付原告供货款,货款共计14,875.00元,有入库单为凭。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为原告出具两张欠条,一张金额为5,100.00元,一张金额为4,675.00元,2015年3月21日,又为原告出具一张5,100.00元的欠条,以上欠条都有魏旭、吴波的亲笔签名。魏旭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采购内勤工作,吴波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4,8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自报销单最后一笔2015年3月22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法律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仅指诉讼费,无其他费用。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费用报销单3张及入库单1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87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有来头米业”的大米,2015年1月30日,被告根据八张入库单为原告出具费用报销单二份,该两份报销单单位均为粤谱茶餐厅,摘要栏为有来头米业,金额分别为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伍(¥4,675.00元,附4张单据的850.00、1,275.00、1,275.00、1,275.00)、人民币伍仟壹佰元(¥5,100.00元,附4张单据金额分别为1,275.00元、1,275.00元、1,275.00元、1,275.00元),领款人签章处为孙威,审批人为吴波,经手人为魏旭。2015年3月21日,被告根据三张入库单又为原告出具费用报销单一份,金额为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附3张单据金额分别为1,275.00元、255.00元、1,275.00元),该份报销单中单位摘要、领款人、审批人、经手人内容均与上述两份报销单的内容相同。11份入库单中左上角均写明“有来头米业”,并标明了成品名称为香米或有来头醇香米,并注明了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为被告提供大米,被告为原告出具入库单及报销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费用报销单实为欠条,应当认定该报销单为被告对原告为其提供的大米的货款的汇总及确认,被告应当按照报销单载明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4,875.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最后为原告出具报销单的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主张合理,应予支持,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威货款14,8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被告长春市粤谱港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陈跃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