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爱荣、谭金波等与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荣,谭金波,谭秋波,谭洪波,黎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裁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梁爱荣。申请执行人谭金波。申请执行人谭秋波。申请执行人谭洪波。被执行人黎永光。申请执行人梁爱荣、谭金波、谭秋波、谭洪波与被执行人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河法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恢字第21号。截止恢复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2885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66元,执行费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荣、谭金波、谭秋波、谭洪波借款本息18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荣、谭金波、谭秋波、谭洪波自愿放弃其余全部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66元,执行费586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河法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代理审判员 邓文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