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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薛建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催字第00064号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英。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400051/27410127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9日,出票人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方圣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