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李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李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艳华与李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08)富裕民初字第11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8)富裕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