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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李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李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艳华与李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08)富裕民初字第11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8)富裕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