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执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志生与被执行人周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志生,周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耒执字第565-3号申请执行人谷志生,男。被执行人周作琼,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志生与被执行人周作琼民间借贷纠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志生要求被执行人周作琼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但被执行人周作琼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作琼在耒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壹万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资运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