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需要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6元,依法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