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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关秀美与吴榕辉、龚雅禧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秀美,吴榕辉,龚雅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关秀美,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榕辉,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龚雅禧,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榕辉、龚雅禧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茶亭下50-1号-201的房产登记在吴南意、龚雅禧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龚雅禧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茶亭下50-1号-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252461-1、201252461-2号),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龚雅禧名下的坐落于蕉城区院前路48号(产权证号201462606-1、201462606-2)的房产,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三、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