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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建明与温照卫、张浦京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明,温照卫,张浦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吕建明,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温照卫,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浦京,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明与被告温照卫、张浦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6日原告吕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