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建明与温照卫、张浦京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明,温照卫,张浦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吕建明,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温照卫,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浦京,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明与被告温照卫、张浦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6日原告吕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