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土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土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425号罪犯王土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2003)梧刑经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土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王亚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5940元。原审被告人王土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以(2003)桂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3月、2011年7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王土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土明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2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土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土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王亚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594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425号罪犯王土明文化程度和现服刑监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土明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找不到对应人员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