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爱机与杨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机,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机,女,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杨英,女,现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吴爱机与被执行人杨英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