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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艳诉被告临县洋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0号原告王艳艳(又名王艳),女,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临县城内新民街人,市民。被告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殿荣,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临县城内新民街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艳诉被告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艳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艳与被告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自行调解处理,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王艳艳负担。审判长  高维平审判员  樊成国审判员  牛锋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