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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与被告沈福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佟殿义,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杰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