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与被告沈福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佟殿义,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杰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