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崇与朱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朱小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高崇。被告朱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与被告朱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崇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