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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靖宇与杨新旺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靖宇,杨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38号申请人王靖宇,男,200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王之利(王靖宇父亲),农民。被申请人杨新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王靖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新旺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小四轮拖拉机,并已提供4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靖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新旺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小四轮拖拉机。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