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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91号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