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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北屯晨龙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北屯晨龙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屯市。法定代表人:汤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晓娟,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屯市,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谷学付,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北屯晨龙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诉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保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睿、汤晓娟参加诉讼,被告万年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晨龙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富蕴县金昊项目,从原告处赊购了材料共计273846元,已支付部分材料款,至2013年12月8日,仍拖欠材料款120096元,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由被告签字盖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14年10月29日,还欠原告材料款100096元,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材料款100096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晨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2013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万年达公司阿勒泰金昊项目部拖欠原告材料款100096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材料款100096元。经审理查明,万年达公司阿勒泰金昊项目部从原告处赊购了保温材料共计273846元,已支付部分保温材料款,至2014年10月29日,还欠原告保温材料款100096元,至今未支付。曹林系万年达公司阿勒泰金昊项目部会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万年达公司阿勒泰金昊项目部从原告处赊购了保温材料,欠款100096元,至今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清偿。万年达公司阿勒泰金昊项目部系被告万年达公司下属项目部,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万年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96元。被告万年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100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即1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