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世恳与李林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恳,李林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梁世恳。被告李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恳与被告李林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原告已预交165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