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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世恳与李林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恳,李林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梁世恳。被告李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恳与被告李林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原告已预交165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