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军与戴永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戴永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郭军。被执行人戴永前。申请执行人郭军与被执行人戴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戴永前应还申请人郭军案款482.5万元和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永前长期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