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2389号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袁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法定代表人:戴汉东,经理。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对我院做出的(2014)章商初字第2389-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济中立终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该案管辖权确定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未有符合条件的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7日、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被告购买原告球磨机两套,价款合计为140万元,运费、安装费15.2万元,合计155.2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21万定金合同生效,提货时再付53.1万,余款3.5万元一年内付清。被告自收货设备正常运转后,一直未能付清余款,尚欠原告货款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万元。2010年4月7日合同所涉球磨机,被告于4月8日支付21万元,于4月29日支付53.1万元。2010年6月1日合同所涉球磨机,是6月4日付款21万元,6月23日付款53.1万元。到期后,一直在催要,每年都派业务员进行催款,且及时进行了售后服务。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轴承球磨机一套。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为70元,运费5万元,安装费2.6万元,合计77.6万元。被告方先付21万元定金,提货时支付53.1万元,余款3.5万元1年内付清。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谭震于2011年4月7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轴承球磨机一套。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为70元,运费5万元,安装费2.6万元,合计77.6万元。被告方先付21万元定金,提货时支付53.1万元,余款3.5万元1年内付清。被告已收到与原告所签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货物。两份合同余款3.5万元均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原件一份、传真件一份、运输合同七份、发货清单复印件九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传真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轴承球磨机一套,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尾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为7万元,并提交原告与谭虎于2010年4月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虽未举证、答辩,但其在针对(2014)章商初字第2389-1号民事裁定书的民事上诉状中提到谭震非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亦未给予谭震授权,系对2010年4月7日原告与谭震所签合同的不认可,对于谭震是否系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月7日原告与谭震所签合同涉及的货物尾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章丘市龙腾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明西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