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长根与陈松海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根,陈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根,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被执行人陈松海,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申请执行人陈长根与被执行人陈松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陈松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长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68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松海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管、工商、国土、银行、证券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松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