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终字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正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正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0016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正球,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06年1月至案发任潜山县商务局局长,住安徽省潜山县。2014年9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2日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潜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正球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潜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林正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正球在担任潜山县商务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券)共计价值105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正球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为其在加快源潭百货公司地块土地收储和一楼经营户清场及二楼住户搬迁进度方面提供帮助。2.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正球收受龚某所送现金2万元,为其在租赁潜山大饭店房子相关事宜上提供帮助。3.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林正球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为其在申请中小企业进出口专项担保资金提供帮助。4.2014年7月,被告人林正球在潜山县乐天然大酒店收受赖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为其兑付出口奖励款提供帮助。5.2013年5月份,被告人林正球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4800元,为其申报茧丝绸项目资金提供帮助。6.李某某为了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面得到被告人林正球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到林正球办公室,各送给林正球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7.杨某为了在加油站管理方面得到林正球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到被告人林正球办公室,送给林正球现金2000元。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程谦保为感谢被告人林正球在其屠宰生产线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提供的关照,到被告人林正球家,送给林正球现金2000元。9.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徐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正球帮助协调其与潜山县食品公司的房产纠纷,送给林正球现金2000元。10.2012年年底,葛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林正球帮其销售郎酒,到被告人林正球办公室,送给林正球现金1000元。1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华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正球帮忙在房屋租赁方面提供关照,到被告人林正球办公室,送给林正球4000元购物卡。12.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何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林正球在出口业务奖励方面提供的关照,送给林正球2000元购物卡。13.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正球在租赁中天商厦的房子方面提供关照,送给林正球2000元天龙服饰购物劵。14.2013年年底,查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林正球在其租赁商贸城房子上提供关照,到被告人林正球家,送给林正球2000元购物卡。被告人林正球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办案单位扣押被告人林正球现金108000元。被告人林正球期间,检举叶某某有关问题的线索,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叶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扣押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户籍身份证明。(4)干部履历表及相关任职文件证实林正球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2006年1月被任命为潜山县商务局局长。(5)潜山县商务局及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证实林正球在任潜山县商务局局长期间职责范围。(6)拍租公告及拍租成交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搬迁协议等证明,潜山县商务局所涉房地产租赁等情况。(7)潜山县商务局相关会议记录,证明县商务局召开会议讨论所辖产业商贸城、潜山饭店、兰天商场等场地招租的方式及租金、租期等相关问题,林正球均参加了会议。(8)潜山县食品公司黄铺食品站报告、协议、生猪定点屠宰证等,证实经黄铺食品站申请,潜山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该站建立生猪屠宰场,该业务交由程谦保的潜山县谦顺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9)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票据,证实潜山县商务局购买老郎酒,支付27960元。(10)潜山县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申请中小企业进出口专项担保资金的报告,证实潜山县财政局、商务局在2012年、2013年推荐安徽华业香料有限公司申请中小企业进出口专项担保资金,每次均获得500万元贷款。(11)潜山县商务局、财政局关于上报2013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报告证实,潜山县商务局、财政局上报了安徽省潜山县全丰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后该公司获批专项资金15万元。(12)关于出口奖励的相关文件和协议证实,按照2013年度潜山县联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完成的出口额应奖励61.97万元,扣除已支付等款项,尚缺口28.384万元。潜山县商务局于2014年4月份先从鑫鹏公司账上支付15万元给潜山联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剩余款项于2014年7月份在潜山县人民政府奖励款到商务局账户后支付给潜山联强进出口有限公司。(13)林正球立功材料林正球检举揭发叶某某有关问题材料,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叶某某己因林正球检举而被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源潭百货公司土地产权属于县商务局,其想拍到源潭百货公司那块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送给林正球2万块钱,让他帮忙;后其拍到源潭百货公司的地块,但当时有住户还没有搬迁,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其送给林正球2万块钱、两条中华烟、两瓶酒,其让他帮忙督促尽快腾空场地。林正球帮忙督促,其公司工作顺利开展。(2)证人龚某证言证明,潜山大饭店的产权属于潜山县商务局下属的饮食服务公司。2014年6月中旬,潜山县商务局决定将潜山大饭店进行拍租,其报名参加竞拍。7月初的一天中午,在县国土局对面的一个饭店门口,其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送给了林正球,想让他帮忙督促尽快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另外让他帮忙协调与该大饭店原承租人的纠纷,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对其提供关照。(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安徽华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10月其公司成功申报省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500万元,林正球帮忙跑了好几次;2013年12月其公司申报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1000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分别签署了意见上报,林正球帮其到省商务厅跑了好几次一直没批下来。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其送给他1万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烟,让他为担保贷款的事情帮忙。2014年4月,省商务厅批了其公司担保贷款500万元,打到其公司建行账户。(4)证人赖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其在潜山注册潜山联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其送给林正球1万元钱和两条中华烟。其公司在潜山做出口贸易,落实出口奖励款的事还需要他帮忙,他为其公司落实出口奖励款也费了不少心思,其给他送1万元现金是表示感谢,希望他以后能继续关照。(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公司建立的基地符合省茧丝绸项目申报标准,2013年5月,林正球和其到省商务厅将申报材料送去,成功立项。为感谢他帮忙,其送给他4800元钱和两斤茶叶。2013年12月份下拨到其公司项目资金15万元。(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送给林正球共4000元现金,分别是2012年、2013年春节后送的。其在潜山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这块属于县商务局管理,其给他送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想让他在管理方面给其提供关照。(7)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到林正球办公室,送给林正球2000元现金。其在平桥经营加油站,加油站属于县商务局管理,其给他送钱,是想让他在加油站的管理方面提供关照。(8)证人程谦保证言证明,其是潜山县黄铺屠宰场负责人。2012年3、4月份其向县商务局申请安装生产线,林正球不同意上新生产线,5月份其偷偷上了生产线。2012年腊月底,其到林正球家,送给他两条硬中华香烟和2000元红包。黄铺屠宰场是县商务局下属企业,如果林正球让其拆除生产线,其会损失20多万元,为了感谢林正球,其给他送了现金和香烟。(9)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县商务局下属的食品公司存在房产纠纷,2012年春节后,其送了一个2000元红包给林正球,他是县商务局局长,其给他送现金是想让他协调督促落实。(10)证人葛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其找林正球帮忙销售白酒,林正球答应并由县商务局购进了酒。2012年年底,其送给林正球送了1000元现金,感谢他帮助销售白酒。2011年、2012年其分别向县商务局销售郎酒酒款12480元、15480元。(11)证人华某某证言证明,其租赁县商务局下属的饮食服务公司房子从事家电销售,因合同到期,2013年10月其到林正球办公室,希望他帮忙继续让其租赁这房子,提出不要拍租、租金不要涨的要求。其将4000元购物卡送给了他。2013年10月份,其和县商务局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没有通过拍租程序,租金涨了一点。(1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其送给林正球2000元购物卡。其企业有出口业务,县商务局是主管部门,林正球是县商务局局长,出口业务县商务局兑现出口奖励,落实出口奖励款的事情还需要他督促落实。(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中天商厦是县商务局下属的食品公司的资产,2008年其通过拍租取得中天商厦一至二层的经营权,为了租金和续租的事2014年春节前,其到林正球办公室,其提出对租金等优惠的要求。林正球说他会考虑。其当时就把2000元购物劵送给他,说买点衣服,林正球当时就收下了。(14)证人查某某证言证明,商贸城房子属于县商务局下面的副食品公司,其在商贸城承包经营服装生意。2013年腊月底,其送给林正球两瓶酒、2000元购物卡。其过年给林正球送礼是因租赁合同还有六年期限,希望林正球能在今后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关照。3、被告人林正球的供述与辩解:其负责商务局的全面工作,同时分管财务和招商引资工作。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责任对国有下属企业进行管理,包括对人财物进行管理;还有行政执法职能,重点对生猪屠宰、成品油、酒类流通、典当行、拍卖、二手车流通进行执法管理;帮助企业申报内外贸政策性资金和项目;对全县的加油站的布点和成品油市场进行管理;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审核。(1)2012年的一天,沈某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钱和香烟,让其帮忙。在其帮助下,沈某某成功拍到了源潭百货商场的地,但住户清场工作还没有完成,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某某到其办公室,他要求其督促加快源潭百货公司清场工作,把地交给他,并又送了2万元钱,后来其安排分管的副局长叶正杰去督促清场工作。(2)2014年7月份,龚某打电话请其吃饭,饭后送给其2万元现金。龚某给当时通过拍租的方式租到了潜山大饭店的房子,但是当时租赁合同一直没有签,给其送2万元现金是想让其尽快与他签订租赁合同,另外北楼的危楼没有拆,他想让其督促尽快将北楼的危楼拆掉。(3)2013年11月份,其向省商务厅为华业香料公司申报了1000万元无担保贷款,当时省商务厅对这种无担保贷款暂停审批。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华业香料公司的徐某某到其办公室,讲申请的无担保贷款还没有下来,要其督促一下,随后送给其1万元现金。2014年4月份,华业公司批下来500万元无担保贷款。(4)按照联强进出口公司完成的出口指标和协议,要兑现给联强公司奖励款60多万元,按照县里标准出口奖励款只有40多万元,另外特批了20多万元。2014年7月份,联强进出口公司赖某某送给其1万元现金,感谢其给他帮了忙,要不然增补的20多万元出口奖励款就兑现不了。(5)2013年5月份,全丰公司的陈某某到其办公室,感谢其为他们公司争取了茧丝绸项目资金,并送给其5000元钱。(6)在潜山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李某某给其送过两次现金一共4000元。李老板在潜山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这块业务属于潜山县商务局管理,李老板给其送钱是联络联络感情,以后对他的业务能关照。(7)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平桥加油站的杨某送给其2000元现金。杨老板经营加油站,加油站是县商务局管理,他送2000元现金是想和其联络感情,希望以后在管理方面能够关照他。(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铺屠宰场的程谦保到其家里,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烟。因为他想在黄铺建屠宰场,其当时不同意他上半机械化生产线,按照县里面要求小的屠宰场都要关闭,他给其送钱是想让其支持他,其同意他建生产线,以后关闭他的屠宰场的时对他的补偿也会高点。(9)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潜山行政执法局的徐某某到其家,送给其2000元现金。他是想让其调解他与县食品公司的房产纠纷,不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私底下协调解决。(10)2012年下半年,葛某某到其办公室找其,要其帮他推销点白酒,其答应了,后来其单位给他销了点白酒。之后葛某某送给其1000元现金,他是想让其以后继续关照他的生意。(11)2013年的一天,皖城家电的华某某送给其4000元皖城购物卡,他是想让其在租金上涨幅上照顾一点,其同意了少涨点租金。(12)2013年春节后,潜山禾茂纺织的何某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何某某送购物卡是因为他们公司从事出口业务,落实出口奖励款的事情还要其督促落实。(13)2014年春节前,中天服饰的张某某到其办公室给其拜年,给其送了2000元购物劵。张某某租的县食品公司的房子,他给其送2000元购物劵,是想和其搞好关系,想让其以后能对他关照。(14)2013年年底,承租商贸城的查某某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因为他通过拍租的方式租到了县商务局下属的副食品公司的房子,他给其送购物卡是希望今后工作能够给他支持。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正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5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其在案发后退还已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林正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被告人林正球违法所得105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林正球以其收受李某某、杨某、张某某少量钱财属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行为,其虽收受龚某、徐某某、查某某钱财,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原判量刑偏重等为上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人林正球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诉人林正球犯受贿罪的事实,原判己列举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林正球就本案的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林正球所提收受的李某某、杨某、张某某、龚某、徐某某、查某某等人钱财,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杨某、张某某、龚某、徐某某、查某某等人与潜山县商务局下属公司的相关物业或有租赁关系或有房产纠纷,或经营的报废汽车回收、加油站等业务属于潜山县商务局或其下属公司职能管理的对象。上述人员因上述原因而与林正球建立关系,向林正球送钱或送购物卡,目的是为了能在与该县商务局或其下属公司相关联业务或纠纷中得到来自该局局长林正球的关照和帮助,林正球明知如此仍收受上述人员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属受贿行为。故上诉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釆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正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潜山县商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5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在量刑时考虑其在案发后检举他人立功、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方国松代理审判员 江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於笑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