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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与谢饼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谢饼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杨奔,被告:谢饼时。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诉被告谢饼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苍南县以琳铝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