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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长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龚长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飞,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7574047,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