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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游国华、梁迎春与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国华,梁迎春,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游国华,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梁迎春,女,1963年2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古城北路,机构代码44825495-7。法定代表人舒西文,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游国华、梁迎春与被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但至今尚未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2)沅法执字第50号游国华、梁迎春与沅陵县沅陵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长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