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锋芒与张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芒,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0-5号申请执行人李锋芒被执行人张刚本院在执行李锋芒与张刚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刚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刚的中信银行存款10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