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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曾某。被告翟某甲。原告曾某诉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兴章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翟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告曾某与被告翟某甲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翟某乙。××××年××月××日,双方在黄陂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感情尚可,结婚两年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翟某乙由被告翟某甲抚养,原告曾某每月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曾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翟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书还没读,我妈妈都七十多岁了,也带不了孩子,我一个月也只有四、五千元的工资。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就要承担抚养费。被告翟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婚生子翟某乙的户籍登记,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翟某甲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翟某乙。××××年××月××日,双方在黄陂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感情尚可,结婚两年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4日,原告曾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翟某甲离婚;婚生子翟某乙由被告翟某甲抚养,原告曾某每月负担相应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翟某甲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彼此不能相互包容,不能相互理解,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未及时沟通,也未能妥善化解,一直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生活上没有做到互相关心、互相扶助,且夫妻间目前已分居生活一年多,确实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曾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翟某乙现由被告翟某甲及其母亲抚养生活,故婚生子翟某乙由被告翟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曾某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给付标准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翟某乙由被告翟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原告曾某自2015年8月始,每月28日前,付给被告翟某甲子女抚养费600元,至翟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